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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232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发文日期:2018年03月29日 名  称: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 文  号:乌水发〔2018〕11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各公共供水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开发配置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严厉...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9   分享:    下载

           

 

各公共供水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开发配置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严厉打击擅自凿井、无证取用地下水、无证河道采砂、私设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取水许可

   (一)取水许可的申请:乌审旗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费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各类自备井用水单位、施工降水单位、季节性用水单位等)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我局不提供任何服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主要结论应客观准确,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合理可行,申请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受理之后,我局将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三)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我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决定批准的出具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不再对报告书单独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不予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条、水利部第34号第二十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不予批准其取水许可。1、取水用水量已或超过控制指标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2、火电、煤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取用地下水的。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4、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5、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卑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7、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

     二、河道采砂许可

    乌审旗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沙石(含取土、淘金,下同)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申办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全称、负责人姓名、采砂用途(自用或营业)、种类、作业方式、开采时间、采砂范围和深度、弃料堆放或回填地点、开采期限、采砂数量、对临时设施建筑拆除的要求等方面的意见,由我局水资源管理股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如需超过批准的采砂范围、深度、数量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每一张许可证只限一个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区水利部统一印制,由我局水资源股发放。

     三、入河排污口审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依据:以水功能区水质是否达标作为是否同意的主要依据,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满足流域或水系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宏观布局及规划要求。二是满足主体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保护区、保留区、省界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中的饮用水源区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三是满足国家产业政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四是满足防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要求,禁止新设暗管排污。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37号)规定,除流域直管河段及对流域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外,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均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需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取水许可申请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均由水利厅进行审批,不受取水许可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主管部门级别所限。

1、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业主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并将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排污口设置章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需要取用水的还需取水许可申请书)和旗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作为附件一同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2、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我局水资源管理股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逐级上报至水利厅审批。

    3、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我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4、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5、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当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三)我局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资料的初审,初审资料不合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资料不足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消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区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排污口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201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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