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水利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36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12日 名  称: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防治“吃空饷” 问题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水发〔2018〕109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巩固“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中共乌审旗委组织...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防治“吃空饷” 问题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   分享:    下载

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巩固“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中共乌审旗委组织部、乌审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审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严肃严格开展全旗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发〔2018〕98号)、《中共乌审旗委组织部、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旗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发〔201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关于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单位按规定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因病假、事假时间超过相关规定时间的,用人单位未及时按规定执行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

  (七)因各种原因,出现领取国家财政双份各种待遇的,用人单位隐瞒事实或未及时上报整改的,现仍继续领取的。

  (八)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借调工作人员。

  (九)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我局工作人员“进、管、出”全流程的监管,一旦发现“吃空饷”现象或“吃空饷”隐患,必须第一时间靠上去,主动纠正,坚决清理整改。

  三、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日常考勤管理制度,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我局将在每月月底对本单位人员考勤情况和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工资发放管理

  我局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计财股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如我局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我局将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严格监督管理

  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让“吃空饷”者在公开、透明的监督下没有生存的空间。

  六、严格责任追究

  我局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并将防治“吃空饷”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2018年9月19日

上一篇: 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开展“清风干部”选树创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创建工作模范集体及先进个人评比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