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乌审旗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
乌审旗财政局
2019年4月8日
乌审旗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精神,规范我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工作,切实推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康检查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健康检查对象确定为乌审旗辖区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人员,生活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健康检查的行业范围如下: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家具城;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
(九)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店;
(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医疗机构;
(十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项目和补助标准
检查项目包括:病史、一般体检、胸透(或胸片)、谷丙转氨酶测定、甲肝IgM抗体测定、戊肝IgM抗体测定、粪便肛拭标本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二线培养与鉴定等。
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年享受免费健康检查1次,旗财政局根据旗卫健委上报的实际体检人数按体检成本每人次100元标准补助。
三、健康检查机构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改革过渡时期,新增设旗人民医院、旗蒙医综合医院与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免费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如发现检查机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承检机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健康检查机构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健康检查办理流程
(一)领取《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
1.在乌审旗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sq.gov.cn/)下载《乌审旗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在旗市场监管和卫生行政审批窗口或辖区免费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领取《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
(二)准备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照材料复印件。
3.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
4.免费体检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核对登记。
承担免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对用人单位填写的《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进行核对,包括负责人信息、营业执照、体检对象身份等信息。同时,要求参加免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对象签字承诺。登记人员在《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存档备查。体检对象携带已核对登记的《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参加体检。各承检单位对各用人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填写《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详见附件2) 。
(四)健康检查和发证。
承检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结论,检查结果合格的,直接发放健康合格证明;若检查结果发现职业禁忌症的,要求从业人员针对禁忌的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合格的发放健康合格证明,如复检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合格证明。发现职业禁忌症复检仍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详见附件3)复印件加盖承检单位健康检查专用章后报送给旗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职业禁忌症者的《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后,应责令所在单位立即调离相关从业人员。
为规范全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发放,各承检单位应印制统一样式的健康合格证明(详见附件4),自行编号。
(五)信息报送。
承检单位按《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内容进行登记,每半年进行汇总,并上报旗卫健委。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旗卫健委:负责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各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频次,并要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实施预约体检,确保服务质量。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旗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加强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上岗管理,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正确引导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旗财政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将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有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健康检查经费实行预拨制,半年结算。
(二)做好健康检查工作。
承检单位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时应核对身份证明及照片;明确固定健康检查工作日满足服务需求;从事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对不能承担的检验项目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外包服务;采用统一格式的《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出具的检查结论必须加盖承检单位健康检查专用章;《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应作为原始档案留存、留存期限为该从业人员体检日起满二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职能单位不定期对各承检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用人单位弄虚假、欺骗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体检对象的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2019年4月8日起实施。
附件:1.乌审旗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申请表;
2.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3.乌审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样式。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