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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1月24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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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鲜诚多果蔬超市不予处罚决定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字〔202123号

 

当事人乌审旗鲜诚多果蔬超市孔令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26MA0Q6UPR5Y

住所(住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新城花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孔令敬

身份证件号码372922********3923联系电话157****5354 

     2021年11月18日,根据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任务,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超市销售的从榆林市榆阳区董绥忠香蕉批发部购进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带《检验报告》(编号:NMG-J21112286),告知抽检的该批次香蕉不合格事实,你超市孔令敬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2021年12月3日,我局决定对你超市嫌销售农药残留超限值香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韩丽沙海霞调查此案。

    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限值香蕉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香蕉2021年11月18日榆林市榆阳区董绥忠香蕉批发部购进,共购进一件(26斤)2021年11月18日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样品5斤。

    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限值的香蕉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的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NMG-J211122861份,证明抽样检验你超市榆林市榆阳区董绥忠香蕉批发部购进的香蕉不合格的事实。

    2.2021年12月3日《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你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你超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3.2021年12月7《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你超市的违法事实及不合格香蕉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货值的事实。

    4.《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你超市收到我局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1份证明你超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香蕉从正规渠道购进,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021年1222日,我局执法人员韩丽沙海霞向你超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不罚告〔2021〕23号1份 ,你超市孔令敬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你超市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超市销售的香蕉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超市孔令敬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但其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法行为。

    鉴于你超市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香蕉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且从正规渠道购进抽检不合格香蕉,能够提供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做好进货查验、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3.按照食品储存要求储存食品。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