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 市监不罚〔2021 〕24号
当事人: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626MA0N6J213J
住所(住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汇丰绿源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任爱红
身份证件号码: 612701********6625联系电话:137****9811
2021年10月19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附带《检验报告》(编号:NO:2021-JD-01-1088-3079),告知抽检的韭菜不合格事实,该门市部负责人任爱红表示认可检验结果。
2021年11月24日,我局决定对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韭菜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韩丽、苏雅勒其木格调查此案。办案人员依法对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韭菜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当时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韭菜是2021年10月14日从宁夏永宁县望远镇陈立伟蔬菜经销部购进,共购进了18斤韭菜,购进价是4元/斤,不合格该批次韭菜共销售了18斤,销售价为5元/斤,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18元。
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销售的韭菜经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负责人任爱红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不合格韭菜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2021-JD-01-1088-3079)、《抽样单》各1份,证明抽样检验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销售的韭菜不合格的事实。
2.2021年11月24日《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3.2021年12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的违法事实,不合格韭菜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货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从在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一份证明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韭菜从正规渠道购进。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苏雅勒其木格、韩丽向你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罚告[2021]164号)1份 ,你店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你店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已构成涉嫌销售不合格韭菜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乌审旗达成蔬菜粮油门市部销售抽检不合格该批次韭菜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且从正规渠道购进抽检不合格韭菜,能够提供进货来源,遵循《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合法、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 做好进销货查验工作,进货时索要凭证,并按要求保存凭证。
乌审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