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近日,我局收到《鄂尔多斯市运输协会出租车专委会关于巡游出租汽车尽快实现“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绿色出行”及整顿规范我市巡游出租车的收费标准的报告》(专委发〔2019052号),经考察调研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市场,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市场行为,保障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绿色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现将调整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市场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和《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排放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内环办〔2019255号)精神,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全部使用新型能源汽车和国六排放标准汽车,可根据交通部门推荐车型自主选择。市场现存国四、国五标准的巡游出租汽车逐步淘汰退出巡游出租汽车市场。
2.统一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及收费标准。按交通部门规范要求准入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的新型能源汽车和国六标准汽车不分排量车型,统一执行《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市出租车部分运价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5)262)排量为1.6升的车型运价和收费标准。原国四、国五巡游出租汽车在退出出租车市场之前其运价和收费标准仍执行《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市出租车部分运价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5〕262号)的规定。
3.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运价计费调整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4.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