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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02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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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的公示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关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激发市场活力,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法律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2、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3、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4、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5、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7、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与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2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4、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5、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6、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一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3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5、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4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2、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5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9、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10、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