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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04月11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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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下称直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综合考核方法,对直管企业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情况进行分析,对直管企业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作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最优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督促、鼓励企业做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㈡按照直管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分类考核。

  ㈢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六条 对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㈠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直管企业于每年12月份,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结合年度经营预算制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目标、市国资委确定的当年所属企业发展总体目标、本企业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和本企业经营预算指标,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㈡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目标值,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确定。

  ㈢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㈠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一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经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㈡直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㈠每年3月底前,直管企业领导人员依据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制定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㈡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经营业绩考核组,依据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年度总结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评价意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考察、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法,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㈢考核组将考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评议指标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

  ㈠基本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

  1.总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

  2.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余额,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

  3.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

  4.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

  ㈡分类指标包括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若干经济性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考核需要,每年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其中:

  1.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主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目标任务和市国资委下达的专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2.经济性指标主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在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营水平、资产管理质量、后继发展能力的相关经济指标中选定,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比例等。

  ㈢评议指标是对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作出综合评价。

  ㈣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核定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数额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主要承担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业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的考核权重,但基本指标的考核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与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奖惩挂钩,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未完成或者直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扣发企业领导人员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直管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在实际考核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

  ㈠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总资产指标、净资产指标、利润总额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各占10分,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各占50%的比例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值时得基本分;每低于目标值5%,扣1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目标值的,作为特别贡献奖的考虑因素。

  ㈡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按照设定的指标数、指标性质和权重分配分值,政府任务性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经综合评议后计算分值,绝对值指标、相对值指标的计分办法与基本指标相同。

  ㈢评议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按照设定的指标数和权重分配分值,由市国资委根据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经综合评议后确定分值。

  ㈣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不设定考核分值,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否决性必成指标。

  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考核权重时,以上计分办法作同口径、同比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