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2876 主题分类 其他;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乌审旗民政局 文号 乌民政发〔2025〕30号
成文日期 2025-08-1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审旗民政局关于印发《乌审旗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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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木镇人民政府

现将《乌审旗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乌审旗民政局

2025年812

 

 

乌审旗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度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经办流程,推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 设,提升为民服务效能,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诚信良好氛围, 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相互之间签订承诺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 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引导其在承诺践诺 中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申请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震慑、遏制“骗保”“骗救”现象,提升全旗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诚信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社会救助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1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象;2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承诺

1.规范办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规定的程 序和时限,公正、公平、公开地受理、审核、审批救助申请。

2.服务优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救助对象 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及时解答疑问,处理诉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要求及其享有的权利、需履行的义务、违诺失信应承担的责任等。

3.信息保密:对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

(二)救助对象承诺

1.诚信申报:救助申请人需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个人及家庭经济 状况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等情况, 如有虚假申报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主动配合:承诺积极配合社会救助经办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调查、定期复核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 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3.动态报告: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若家庭人 口、收入、财产 等状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以便调整 救助待遇。

四、签订方式

1.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签订《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 书》(详见附件 1),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社会救助 经办机构和申请人各持一份,承诺书实行一人一签,长期有效。

2.社会救助申请人员签订《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受理救助申请时由申请人签字,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3.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即时将《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 书》和《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上传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五、相关责任

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分管和经办同志,应及时通过教育谈话等方式给予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申请对象,应视情节严重分别采取教育提醒、商请旗民政部门纳入失信人员等方式予以惩戒;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清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以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实施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机制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推行社会救助“双承诺” 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 实行“双承诺”制度,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同时,实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制。

(二)加强业务监管指导,规范工作机制。要加大实地核查力度,对于新增救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比例开展抽查;要强化数字监督,充分运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做好审核确认业务监管;要加强社会监管,充分发挥来信来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作用,及时接听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并及时核实查处。

(三)增强保密意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相 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透露社会救助家 庭信息。应遵循“无委托,不核对”“无授权,不核对”的核对工作原 则,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核查家庭信息。 

 

 

 

 

附件 1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书

乌审旗           镇(苏木)人民政府在办理社会救助工作中承诺做好以下事项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2.本社会救助申请事项采取“一次性告知制”和“ 限时办结制”。本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将在 20/3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内),如不符合条件未予确认认定),在作出决定后的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本社会救助申请事项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调查。

4.社会救助受理人严格履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5.本次救助事项办理过程中受理人依法按标准履职,不缺位,也不变相增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外的调查、确认和监管事项。

6.社会救助受理人在本次社会救助事项办理中文明礼貌、及时解答疑问、热情周到规范开展工作。

苏木镇经办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旗监督举报电话            

                             镇(苏木)人民政府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苏木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申请人持有一份)

 

附件 2

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本人姓名:             

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现就相关情况郑重承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全家共同 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本人的申请行为代表 全家意愿,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社会救助政策。

1.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家庭人 口、收入及家庭财 产状况全部真实完整,如有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自愿停止有关社会救助,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2.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将主动配合旗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展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同时,愿意接受定期复核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3.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苏木镇人民政府主动报告。如不按时报告,自愿停止有关社会救助,退回非法领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在领取社会救助金期间,如有群众反映或举报 本家庭不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属实,或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反映家庭收 入财产超出标准未及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因更换住所、联系方式等导 致工作人员无法开展入户调查、定期复核的, 自愿停止相应社会救助。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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