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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5113 分  类:综合;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30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政发〔2021〕2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乌审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乌审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内政办字〔2019〕4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鄂府发〔2020〕6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类文件(以下简称旗政府行政文件)及旗人民政府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旗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  旗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

  (四)坚持合法、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

  (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四条  旗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第五条  起草旗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听取公众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起草旗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财政资金使用、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矿业权出让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做出合法性说明,不再另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七条  起草旗政府行政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起草旗政府行政文件内容涉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起草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请示或者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及起草说明(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主要内容说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的有关材料和依据对照表;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性审查程序及召开听证会的,报送相关材料;

  (六)起草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起草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请示或者报告;

  (二)决策草案及说明(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制定依据等);

  (三)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六)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性审查程序及召开听证会的,报送相关材料;

  (七)起草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向旗人民政府报送拟以旗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类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征求意见;

  (四)起草部门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送拟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类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报告文本;

  (二)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三)起草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说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报送材料完备的旗政府行政文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负责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组织法律顾问、专家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旗政府行政文件和合同、协议类文件,可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按照本办法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或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会同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对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具备制发条件的文件,可以提出退回起草部门的意见,要求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应当对旗政府行政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制定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制定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八)是否适当;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建议:

  (一)内容合法的,应当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意见;

  (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提出建议不制发该文件的意见;

  (三)照抄照搬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文件的,应当提出建议不制发该文件的意见;

  (四)存在已上会通过、先决策、先执行等情形的事项,不予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应当提出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的意见;

  (六)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应当提出建议退回起草部门协商一致的意见;

  (七)具体内容不合法的,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审核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和合同、协议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他旗政府行政文件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提前提交待审核材料。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立即制定实施旗政府行政文件的,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旗政府行政文件退回起草部门又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合法性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旗政府行政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旗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应当有效发挥合法性审核工作职能,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不合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规定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二十二条  旗政府行政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室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旗政府行政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旗政府行政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等报请旗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乌审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政策解读说明

 

附件1 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说明)参考样式.docx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附件3 征求意见的复函参考样式.docx
附件4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docx
乌政发〔2021〕22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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